更新时间: 浏览次数: 258
中新网11月1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公告称,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及时均衡入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2010年,为更好的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了预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下限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下限为1.5%,西部地区省份下限为1%。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下限作出调整,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预征率下限降低了0.5个百分点,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三、《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应如何调整预征率?
《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结合当地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具体预征率。 【编辑:叶攀】 新闻结尾
爽⋯躁多水⋯快⋯深点男女的绝妙交融,挑战极限体验的快感之旅!的相关文章
业界专家、精英等聚焦AI给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带来的变革的相关文章
第九届中国数据新闻大赛河北省赛决赛举行 43项参赛作品入围
中国信通院发布《算力网络运载力指数评估报告(2024年)》
山东“晒”秋收家底享丰收喜悦 “晾”乡村振兴“成绩单”
“触摸”数字古陶瓷 感受闽台两地宋元时期陶瓷艺术
习近平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颁授勋章奖章并发表重要讲话
福满重阳 湖南长沙举办老年人书画展